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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系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偿还王某某被拖欠工资217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