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涉案印章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并处罚金”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