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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