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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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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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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赵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赵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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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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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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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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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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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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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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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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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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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柳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柳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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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龙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龙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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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罗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罗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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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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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陈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陈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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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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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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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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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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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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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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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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