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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故意伤害案)(谌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故意伤害案)(谌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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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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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定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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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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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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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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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袁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袁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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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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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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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郭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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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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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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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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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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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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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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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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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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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谭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谭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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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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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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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宁群)(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宁群)(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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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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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黄激)(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黄激)(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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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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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马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马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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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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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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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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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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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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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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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甲故意伤害案)(易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现矛盾双方已达成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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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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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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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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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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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江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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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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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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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卫国)(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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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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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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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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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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