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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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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陈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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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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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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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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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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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沈铁军)(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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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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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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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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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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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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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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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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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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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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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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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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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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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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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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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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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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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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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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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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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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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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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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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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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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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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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武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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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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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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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段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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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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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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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刘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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