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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首,且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