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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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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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