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某等3人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骆某全)(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赵某某等3人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李某某盗窃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李某某盗窃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张某案发后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数额较小,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作案工具POS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万某某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货车上手动葫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万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系初犯、偶犯,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士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在生活所迫下实施盗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芮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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