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运营借款合同纠纷。三被告对向原告倪某某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原告倪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倪某某与三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倪某某可以随时主张三被告还款。三被告已支付欠款利息至2015年1月10日,故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涉案借款合同均确认借款利息为月利息三分,原告倪某某要求三被告按月息2%即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未超出前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被告也作为中科分公司的负责人管理中科分公司,并承接了一系列的工程项目,双方实际存在承包关系。原告和被告在审理中也一致确认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按照《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继续履行。原告现依据被告未按约缴纳管理费主张解除《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亦认可其未能缴纳原告诉请中主张的几个项目的管理费,但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已经约定了在被告未能缴纳管理费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被告也认可未缴纳管理费,故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原告的主张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对于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第一项管理费为上海宝山项目项下的管理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三胞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袁亚非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有权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第二,被告宏图公司的欠款金额应如何认定;第三,被告三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被告宏图公司、三胞公司辩称原告发放贷款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应取得两被告相关决议的同意),故其主张的金额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贷款。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提系被告宏图公司向原告提款的前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系争土地为嘉定区马陆镇包某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集体工业用地,包某合作社作为嘉定区马陆镇包某村民委员会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系争土地对外出租。包某合作社与张某某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皇家公司原也是嘉定区马陆镇包某村民委员会的下属企业,据皇家公司与陈某某间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系争土地早已由皇家公司交由陈某某使某,包某合作社应在厘清系争土地实际使某情况后审慎处理。本案租赁合同签订前张某某已向系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使某方中凡公司收取相关费用,租赁合同明确张某某对系争土地作了充分了解后承租该土地,张某某与包某合作社实际一直是以张某某向中凡公司收取相关费用的方式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向包某合作社支付了押金及土地租金,但中凡公司实际占用系争土地上的房屋,包某合作社明确表示无法排除中凡公司对系争土地使某权的妨碍即无法向张某某交付系争土地,故张某某可向包某合作社主张其他违约责任或解除租赁合同。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张某某坚持主张包某合作社交付系争土地,该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三胞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袁亚非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有权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第二,被告宏图公司的欠款金额应如何认定;第三,被告三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被告宏图公司、三胞公司辩称原告发放贷款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应取得两被告相关决议的同意),故其主张的金额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贷款。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提系被告宏图公司向原告提款的前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三胞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袁亚非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有权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第二,被告宏图公司的欠款金额应如何认定;第三,被告三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被告宏图公司、三胞公司辩称原告发放贷款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应取得两被告相关决议的同意),故其主张的金额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贷款。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提系被告宏图公司向原告提款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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