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郭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超速行驶,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导致被害人王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全额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相关规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