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某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本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认定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唐某某在案发后已向被害单位退赔了相关违法所得,赔偿了其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唐某某此前无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此次系初犯。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为168,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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