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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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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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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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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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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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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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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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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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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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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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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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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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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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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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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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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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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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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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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梁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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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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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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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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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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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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