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与陈某某、刘某甲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赵某甲未参与赌场具体经营管理,实际也未协调外围关系、帮助赌场逃避打击,系起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赵某甲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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