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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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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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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和坦白情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赃物已退还被害人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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