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和自首情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