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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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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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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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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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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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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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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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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竭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竭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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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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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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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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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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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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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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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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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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