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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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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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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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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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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则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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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更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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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上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上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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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降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降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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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德修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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