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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多朵)(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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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罗某某等2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罗某某等2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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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多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多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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