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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西藏自治区那某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