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返还赃款。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