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返还赃款。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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