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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