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其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逃逸后,又于2016年1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考虑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同时综合考虑其所在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后被告人潘某某又取得谅解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认罪悔罪,且其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金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曹金海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金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