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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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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四川**药业有限公司、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药业有限公司、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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