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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且未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