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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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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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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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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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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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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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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甲相对不起诉案)(公开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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