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从犯,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未获得明显高于正常固定的薪资,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诈骗的事实不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从犯,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入职时间不足两个月,主动认罪悔罪,退清所得赃款,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之规定,可作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从犯,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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