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金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抢救伤员,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金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富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富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齐富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富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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