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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会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会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会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马某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天禄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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