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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