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用木凳打击张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县人民法院起诉。 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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