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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