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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 书记员: 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