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