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且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有证据材料未反映徐某某有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我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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