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违章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田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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