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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合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未能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其亲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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