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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车,未保持安全车距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涛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 审 判 长  葛莉丹 代理审判员  车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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