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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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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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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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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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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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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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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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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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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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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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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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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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