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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