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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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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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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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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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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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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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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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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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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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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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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好的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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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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