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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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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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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苏某)(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苏某)(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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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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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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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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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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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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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亓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负事故主要责任、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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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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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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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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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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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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