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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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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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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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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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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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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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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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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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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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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於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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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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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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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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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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