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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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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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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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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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