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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