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且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辩护人张龙关于“陈某有投案自首,同时,陈某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合议庭对陈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合议庭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伤者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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