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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视被告人X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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