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不起诉决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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