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李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犯的主观明知方面证据不充分。肇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返还赃款、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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