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学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某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六人不同程度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东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东在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主动赔偿死者家属及受害人,与死者家属及受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东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某某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革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革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给予支持;量刑建议适当,给予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又鉴其能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以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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